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要求第 1 条编制***范围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内容、深度和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GB/T50831-20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 年版)》(GB50180-9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83-201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河北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专篇编制指南》、《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5 号)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
同时还应符合本章其它条目的规定
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 2 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以及电子文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图纸比例为 1:500 至 1:2000
第 3 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最终报批前应提供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并附据规划设计单位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设计人员名单(设计人员详细分工情况)
应加盖设计院公章、出图章、注册师章
二)项目相关文件应当包括发改委立项或核准文件、人防办意见、保障办意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附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林绿化批复、防洪评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日照分析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取水许可批复等,报批前还应提供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及回复、规划评审会会议纪要及回复——上述文件应单独提供复印件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项目类型不同所需提供的文件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