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发生事故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必须依法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行安全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四)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营(销售)许可证;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八)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九)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