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公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总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间的运作规范、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公司设立 第二条 分公司成立条件 (一)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授权聘用,工程管理班子由分公司人员组成,参与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二)分公司负责人要求具有优质人脉资源,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足以承受经营风险。 (三)分公司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与总公司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及时按约定上缴管理费. (五)分公司必须配备自己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 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具体工作及税务登记。其他 所需 办理的证 件均 由分公司负责办理,所发生的费用全 部由分公司承担 ,总公司保证 提供 的相应 的文 件、资料 的真 实性 并给 予 必要的协 助 。 第三章 财 务管理 第四条 管理费: 随 城 市 和年 产值 不同,上缴管理费有所不同,具体数值 根据工程量 协 商 确定。 第五条 分公司承包经营期 间,自行筹 集 资金 开 展全 部经营活动,实行独 立核 算 、自负盈 亏 ,承担 全 部经济责任 。承担 分公司公司全 体员工的工 2 资、福利、采购、税收、日常管理及证件有偿使用等全部成本支出。 第六条 分公司所开设的银行帐户,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配备有关的财务人员。分公司的收入在扣除全部成本、上缴管理费后,利润全部由分公司自由分配。但分公司所有收入必须先进总公司账户,确保总公司实施财务监管;分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只能用于以总公司或分公司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所涉及的经济往来,其他与总公司无关的经济往来一律不准使用该账户。如有违反,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并由分公司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分公司负责人严禁以公司名义融资或贷款,如有发生,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公司负责人赔偿。 第八条 因分公司原因导致总公司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分公司必须立即筹集资金或用其他财产提供足额担保,确保总公司被查封财产解除查封冻结,否则,总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分公司承包合同,由此给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