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一)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 务 的 (六 )拒 不 履 行人民法院已经 发 生 法律 效 力的判 决、裁 定的。除 以上情形 之外 ,在法院庭 审过 程 中冲 击法庭 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 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 1000 元 以下的处 罚,或者处 以 15日 以下的拘留,不 论 何 种 拘留,均 由 公安机关执行不 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 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 一律 由 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 有在紧 急 情况 下才 能采用。只 有在紧 急 情况 下,来 不 及办 理逮 捕 手 续 而 又 需 要马 上 剥 夺 现 行犯或者重大 嫌疑分 子 的人身 自由 的,才 能采取 拘留;如 果 没 有紧 急 情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 间 办 理逮捕 手 续 ,就 不 能先 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 剥 夺 公民自由 的强 制 措 施 。与拘传 、取 保候 审、监视 居 住 相 比 较 ,拘留的特点在于完 全 剥 夺 公民人身 自由 ,而 非 限 制 公民人身 自由 。就 剥 夺 公民自由 而 言 ,拘留与逮 捕 具 有相 似 性 ,都 属 于羁 押的一种 ,因 而 也只 有在确 有必 要时 才 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 临 时 性 措 施 。拘留的期 限 较 短 ,随 着 诉讼的推 进,拘留要及时 予以变更 ,或者转为逮 捕 ,或者变更 为取 保候 审或监 视 居 住 ,或者释 放 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