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军人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军人,均应参加军人保险 (以下简称本保险) ,为被保险人,其范围如下: 一、陆海空军现役军官、士官、士兵
二、军事情报及游击部队人员,经国防部或国防部授权单位核定阶级,并存记有案者
三、接受动员、临时、教育、勤务、点阅召集以及其他征、召集短期服役之人员
国军各军事学校之军费学生,或教育、训练班队之学生,定有给与者,或接受军事训练之补充兵役男,得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
国防部或国防部授权单位约聘之军事情报人员存记有案者,按其核定等级,比照第一项第二款人员之阶级参加本保险
国防部及所属单位之文职、教职人员及聘雇人员,国军各军事学校之自费学生,均不参加本保险
第 3 条 前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三项被保险人保险有效时间自任官、征集、召集、到职、志愿入营、核定阶级或存记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归休、复员、解除召集、离职、停止或注销存记命令生效之日止
前条第二项被保险人保险有效时间,自入学、复学或入营报到之日起,至毕业、结业、结训、休学、退学之日止
国军各军事学校自费学生申请转为军费学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险生效
国军各军事学校军费学生毕业,或教育训练班队学生教育训练期满后任官服现役者,按前条第一项各款规定继续参加本保险者,保险年资应予接续计算
第 4 条 本保险承保及要保机关 (单位) 区分如下: 一、承保单位:中央信讬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局)
二、要保机关 (单位) : (一) 国防部:军事机关、学校、陆军师或联兵旅、海军舰队部或陆战旅、空军联队或其他同等以上单位
(二) 教育部:教育部军训处、教育部中部办公室或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军训室
(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所属各地区巡防局或其他同等以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