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05年6月20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 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 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 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 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 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