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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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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8-09-29 收费项目 审批机关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 号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1)广州地区 省政府 A、小区项目 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 5% B、零散项目 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 10.5% (2)其他地区 省政府 基建投资额 4%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 财 政 部 关 于 全 面 整 顿 住 房 建 设 收 费 取 消 部 分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计 价 格 [2001]585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 近 年 来 , 各 级 政 府 针 对 住 房 建 设 领 域 收 费 混 乱 的 问 题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整 顿 措 施 , 取 得 了 一定 成 效 。 但 从 各 地 反 映 的 情 况 看 , 住 房 建 设 收 费 过 多 , 仍 是 当 前 影 响 住 房 建 设 和 消 费 的 一 个突 出 问 题 , 企 业 和 群 众 意 见 很 大 。 为 深 入 贯 彻 《 国 务 院 批 转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价 格 调控 加 快 住 房 建 设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发 〔 1998〕 34 号 ) 精 神 , 切 实 减 轻房 地 产 开发 企 业 和 购房者负担, 加 快 住 房 建 设 和 销售步伐, 促进经济发 展 , 经报请国 务 院 批 准, 决定 进一 步开展 整顿 住 房 建 设 收 费 工作。 现将有关 事项 通 知 如下: 一 、 整 顿 住 房 建 设 收 费 的 范围和 重点。 整 顿 住 房 建 设 收 费 的 范围, 包括住 房 建 设 项 目 规划 、 立项 、 征地 、 建 设 、 销售及使用全 过 程的 各 种收 费 。 整 顿 的 重点是 , 取 消 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 程序设 置的 收 费 项 目 ;取 消 虽按规定 权限和 程序设 置, 但 与现行产 业 政 策、 行政 管理体制变化情 况 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 收 费 项 目 及重复设 置的 收 费 项 目 。 二、 取 消 一 批 不合法、 不合理的 收 费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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