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2 号)和《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623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城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2 (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 吨 (含 50 吨 ); (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 小时以上; (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 米及以上; (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 米及以上; (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 米及以上; (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及以上; (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 万元及以上; (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 万元; (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 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 天以上; (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 分钟以上; ( 1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 16)提升设备卡罐8 小时以上; ( 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 18) 3 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 19)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 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 ( 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 小时以上; ( 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