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使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产品包装上,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该标准全文强制,用人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为了帮助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更好地执行标准,特制定本指南。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要求用人单位通过采用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等措施,禁止不安全行为、强制采取防范措施,最终有效地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应该说,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是众多预防措施中,投入较小,而效果显著的预防措施之一。美国早在1991 年就发布了安全标识指南,并得到广泛的应用。国内制定并发布了《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2002 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修订和发布了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安全标识设计原则标准(ISO-3864-1)和产品安全标签设原则标准(ISO-3864-2)。 职业病重在预防,我国由于产业和国家经济力量仍然相对不足,与职业病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不健全,我们更应重视职业病的事前预防工作。我们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大力贯彻实施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以期有效地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人群的健康权益,促进产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一、标准编制说明 (一)起草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