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 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 渐近枯竭的现象, 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 808 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 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 1900 多万人。“全区14 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 ,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 ,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 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 (据 2009 年 12 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 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 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 分散式饮用水源, 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立法理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本条例大部分内容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对农村地区、矿区普遍使用分散式饮用水源的情况也在起草时进行了适当考量。【立法例】参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