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设置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待转销项税额 ”等明细科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等专栏。其中:1.“进项税额 ”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 ”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 ”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销项税额 ”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7.“出口退税 ”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9.“简易计税 ”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二) “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 ”或“预缴增值税 ”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三)“预缴增值税 ”明细科目,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四)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