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30 页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颁发单位颁发时间实施时间终止日期 国务院 19830808 1983080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2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3
当事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4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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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6
工程名称和地点;7
工程范围和内容;8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9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10
工程造价;11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12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13
材料和设备供应和进场期限;14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十、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程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