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医疗质量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精神科) 医疗质量是科室进展之本,优质的医疗质量才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保证医疗活动正常、安全的进行,提高医疗质量、避开医疗纠纷,精神科全体医护人员必须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综合性医院精神科门诊和病房的特点,特制定科室医疗质量标准及管理制度如下: 一、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主任(或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1 次,是医疗小组的责任人,重点处理疑难危重病人,及时明确地提出诊疗方案,并指导和督促下级医师实行,对新病人及诊断治疗有较大改动的查房记录必须在 3 天内审核签名
(2)主治医师每日查房 1 次,全面负责制定和落实医疗小组的诊疗计划,指导下级医师进行诊疗性的操作、补充和修改病历;新病人入院 48 小时内必须有主治医师查房,若遇到疑难危重、纠纷隐患的病人须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对下级医师的查房记录必须在 3 天内审核签名,危重病人当日签名
(3)住院医师每日查房 2 次,早查房和夜查房,全面掌握病情及其变化,及时向上级医生汇报,开出或停止各项医嘱,适时完成各项检查及治疗,带领实习生进行各项诊疗操作,负责指导、修改实习生病历,保证书写质量,仔细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病历书写质量考核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部最新版的《病历书写法律规范》,病历书写需有相应级别的医师来完成
住院病历在患者入院 24 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及接科录 8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需在 6 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 24 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 24 小时内完成,出院病历 5 天内送病案室归档
(2)入院 48 小时内必须有主治医师查房,入院 1 周内必须有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入院或转科 3 天内及 I 级护理的患者必须每天记病程录,病情变化及治疗变动随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