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和验收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和验收管理,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质量。2.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和验收工作管理。4. 责任:收货员、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 内容:5.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严格根据本公司《药品收货管理制度》执行。5.1.1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5.1.2 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记载的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立即通知质管部、业务部进行处理。5.1.3 仔细核对随货通行单(票)样及印章印模,如有异常,立即通知质管部进文件名称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和验收管理制度 起草人:起草时间:文件编号SA-QM-46-2024审核人:审核时间:生效日期年 月 日批准人:批准时间:分发部门 质管部、储运部版 本 号00编/修订原因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处理。5.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除严格根据本公司《药品验收管理制度》执行外,还应注意: (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有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标志。 (2) 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3)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双人验收,必须做到双人检查验收、双人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包装、供货单位等,核实无误方可登记入库。 (4) 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建立单独的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记录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下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