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人民政府 XX 年《政府工作报告》 XX 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XX 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 1999年6月15日 XX 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 XX 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 XX 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 XX 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 XX 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XX 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 XX 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 XX 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第五条申请XX 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认定 XX 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 XX 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申请 XX 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填写《XX 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