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厂合作协议简单 加工厂合作协议简单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合作标的中的十亩,占总投资额的83%;乙方出资合作标的中的两亩,占总投资额的17%;(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前交齐。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甲、乙双方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各自经营,各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知晓;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合作人退伙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合作人的直系亲属享有接管其经营份额的权利;合作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视为退伙;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六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