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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索VIP免费

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索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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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索摘要。《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然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关于“受益人”约定的效力亦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理论基础和操作实践的分析,探索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规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权益,为抵押财产保险提供实务指导。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抵押1问题的提出某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因在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时,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约定“当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高于一定金额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将款项赔付给被保险人”,当地银保监分局以“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给予了处罚。我们尚不去探讨监管部门处罚依据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但随着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在实际财产保险实务中不断出现了“受益人”的字眼。典型的例子有因购买汽车抵押贷款或者房产抵押贷款的情景,购买人或者贷款人以其汽车或者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贷款,银行为防止抵押标的物在贷款期间因意外事故损坏或灭失带来的利益损失,通常都要求贷款人对其抵押标的物投保相关财产保险,并要求在签订的财产合同中约定贷款银行作为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目前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实务中,承保银行抵押财产保险的时候,都会在签发的保险单直接约定“本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某某银行”,依照上述处罚依据,出具此类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将都会遭到行政处罚。保险受益人是商业保险活动的参与者,是保险合同得以履行,实现保险目的的关键因素。因“第一受益人”的约定影响了何人具备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在实务中常会产生纠纷。随着商业活动中资金融通需求的不断迸发,在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似乎已成为实务操作中不可避开的一个现象。那么在财产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第1页共5页人”是否具有效力。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应该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有效的规避保险公司以及抵押权人的法律风险,保证抵押权人的权益呢。2财产保险约定“受益人”的司法认识法律界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有很多不同认识,主要表现在两点。2.1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理论基础规范认识不同在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保险法》全文中没有提及相关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说法,据此,可以认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项下的概念。但《保险法》全文也没有任何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禁止性规定,这为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保留了一定空间。从《保险法》中的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采纳受益人概念,会造成实际受领保险金的人与遭受保险事故损害的人不一致,一般认为受益人这一概念并不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从保险法学概念理解,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人,或极为密切关系的人,或对于保险合同利益有独立请求权的人。2.2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约定,实务操作不同(1)支持说。赞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的观点认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独立的,在财产保险中引入保险受益人制度,可以满足不断发展的保险实务需求。主要依据为:一是从意思自治原则,援引中国法院网刊载杨琴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行为的一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自身的收益权具有自由处分的意思自治,被保险人指定保险受益人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现,如果在被保险人同意将保险金给予他人的情况下,强制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是对被保险人意志的违背。且财产保险功能是损害补偿,贷款机构因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关系,约定贷款机构作为其与保险人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是尽管《保险法》第18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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