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要约和承诺 第三节 对价 第四节 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旨 第五节 合同条款 第六节 缔约能力 第七节 合同的相对性 第八节 合同之解除 第九节 误解 第十节 虚假陈述 第十一节 胁迫,不当影响及显失公平 第十二节 非法性与公共政策 第十三节 约的司法救济 第一节 导论 8.1.1 新加坡的合同法基本上是以英国关于合同的普通法为范式而构建的。与它的邻居马来西亚和文莱不同的是,新加坡在 1965 年独立之后并没有试图将合同法法典化,因此新加坡的合同法仍保持法官制定规则的模式。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制定的规则会被特定的成文法所修改。 8.1.2 许多此类立法起源于英国。首先来说,有 13 个英国商事法律根据《英国法律适用法》(Application of English Law Act) 第四节(Cap 7A, 1993年修订)的规定直接成为新加坡共和国的立法。这些立法罗列在该法的第二部分的第一附表里。其他立法,如《合同第三方权利法》(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Cap 53B, 2002 修订),系模仿英国立法制定的。在某些领域也有立法采用非英国模式的情形,比如《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Consumer Protection (Fair Trading) Act)(Cap 52A, 2004 年修订)。该法大致上参照[加拿大]阿尔伯塔与萨卡其万两省的公平交易法制定。 8.1.3 即使是新加坡的法庭本身所发展出的规则也同英国普通法的同类规则有非常大的相似性。如果关于某个问题新加坡本身没有权威规则时,人们就会理所当然地首先假定新加坡的立场同英国法的立场没有什么区别. 返回顶部 第二节 要约和承诺 协议 8.2.1 合同在本质上是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协议,该协议条款涉及到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或合意(consensus ad idem), 应通过对事实的客观分析而确定。在大多数–但并非所有的情况下,要约与承诺的概念是分析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的起点。 要约 8.2.2 一个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如合同成立的其他要素亦得满足(如对价和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旨),对要约的承诺会导致一个有效的合同。 8.2.3 一个特定的表述是否构成要约有赖于表述的意旨。要约必须具有受拘束的意旨。如果某人只是引诱他人作出要约,或者只是询问情况,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