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 高 安全生产水平 ,确 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 法获 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 应当依 法履 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 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 法组 织 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者 修 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 取 工会的意 见 . 第八 条 国务院 和县 级 以上地 方各 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 组 织 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 应当与城 乡 规划 相 衔 接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