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拆除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徐树骏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是当前各级城管执法机构面临的一项十分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强制拆除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时程序比较混乱,对有关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性质及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行政强制拆除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拆除权的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为
关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性质,笔者赞成我国扬州大学王毅教授的解释: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既是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科以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强制拆除首先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拆除的主体是经国务院法制办或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批复成立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具有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物的义务,而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却拒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所以说行政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
同时,行政强制拆除又是一种行政处罚,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由„„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并处” 的前后都是行政处罚,只是处罚种类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后者是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拆除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关问题的区别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