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三条 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四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国家级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与院(单位)、站之间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 - 2 - 强与全国博管会、省人事厅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主任1名,设站单位为单个学院(单位)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 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