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海 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海事局辖区内桥梁水域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及过往船舶、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内的海上和内河桥梁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从事与通航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辖区内特定桥梁水域通航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辖区内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各级海事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桥梁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通过桥梁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桥区航道及通航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梁
禁止超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梁
第五条 除桥梁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除从事桥梁、航标维护保养的船舶外,任何船舶,未经海事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桥梁禁航水域
第六条 船舶进入桥梁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七条 船舶通过桥梁水域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 (二)加强了望,必要时,派人了头; 2 (三)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四)配备 V H F 设备的船舶,通过规定的 V H F 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
第八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应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并遵循下列规则: (一)在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中间行驶; (二)在双向通航的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