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项目测评 审美与艺术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稿) 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范围为高中艺术领域的课程修习情况测评;参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审美与艺术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等第认定,应考虑“美术综合评定结果”和“音乐综合评定结果”,综合评定结果合成的基本条件如下: 审美与艺术等第 等第合成条件 A 两个科目都为A 一个科目为A 一个科目为P P 一个科目为A 一个科目为P 两个科目都为P 一个科目为P, 一个科目为E E 一个科目为P, 一个科目为E 两个科目都为E 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原则上,项目测评等第合成时,当学生出现一科目为A,一科目为P,是否能够确定为A,或一科目为P,一科目为E,,是否能够确定为P,应本着严格遵循程序、严格按照确定至本校的比例,由项目评价小组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研究确定
各校音乐科目和美术科目A 等第比例一般应控制在 20%以内,以确保两科目合成以后,审美与艺术项目测评的A 等第比例总体不超过 25%(或不超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至本校的比例内),E 等第比例不超过 5%
音 乐 一、基本要求 根据《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及《浙江省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教学指导意见》的要求,本科目测评旨在引导学生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⑴对音乐有学习兴趣、学习爱好和参与实践、学习的热情
⑵能从不同形式、不同层面感受、理解、体验音乐作品的音响、形式、情绪、格调、人文内涵
有一定的音乐鉴赏和评价的能力,有健康向上的审美观
初步了解不同国家的音乐传统及优秀作品,理解和尊重文化的多样性
⑶对音乐中涉及的亲人、他人、人类、祖国的音乐艺术及一切美好事物有挚爱之情
有良好的与人合作、交流的品质
对生活和美好未来有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