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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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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环发〔2010〕37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环保工作实际,我厅对2006年制定的《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2010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2010修订版)》 2.《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格式》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 规范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法规司,省法制办。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7月 1日印发 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2010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一节 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暂扣、查封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节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节 文书送达 第八节 行政处罚执行与监督 第三章 行政处罚案卷规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范围,不断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二)组织开展本规范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三)对不按本规范执行的,视情形责令改正或采取通报批评等其他措施。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的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或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规范在本单位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六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遵循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其职责是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对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并配合申请强制执行及复议、应诉等行政争议相关工作。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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