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案例背景:某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具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项
招标阶段: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编制了标底(800 万元)和招标文件
要求工作总工期365 天
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工期应为400 天
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的共有A、B、C、D、E等 5 家施工单位
开标结果这五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价近300 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招标人的注意
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代理机构重新复核标底
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了部分工程项目,致使标底偏低
在修正错误后, 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
A、B、C等 3 家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提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
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投标阶段: A单位为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收益,在不改变总报价基础上对工程内部各项目报价进行了调整,提出了正式报价,增加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D 单位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估算后,认为工程价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在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之外,另建议业主将付款条件改为预付款降到5%,工程款按月支付;E单位首先对原招标文件进行了报价,又在认真分析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方案(缩短了工期,且可操作性好),并进行了相应报价
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造价工程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
根据该工程特点和业主的要求,该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含有赶工措施费
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A 、 B、C等 3 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
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
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