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制度8.1 主要内容本章规定了建筑施工测量管理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管理机构与程序,新开工程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沉降观测,测量仪器的管理及使用。8.2 测量管理机构8.2.1 公司设测量管理人员,在技术质量部领导下工作,负责公司的测量管理工作和施工中测量技术的指导工作。8.2.2 区域公司设测量人员,在本单位技术科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测量管理工作及测量和施工中测量技术的指导工作。8.2.3 项目部设专(兼)职测量人员,接受项目主管工程师的领导,负责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测量放线工作。8.3 新开工程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8.3.1 各区域公司测量人员负责本单位新开工程的定位放线及水准点引测工作。8.3.2 工程定位放线应有项目主管工程师或工长在现场。工程定位放线后测量人员及时绘制出定位放线记录和定位放线验线记录,由项目主管工程师复核签字,同时通知甲方等有关部门进行验线签字。8.4 建筑工程的沉降观测8.4.1 沉降观测工程的范围:8.4.1.1 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破坏后果的严惩性,将建筑物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建筑物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0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的14 层以上高层建筑;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单桩承载在4000KN 以上的建筑。二级严重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对一级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并应将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8.4.1.2 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的严重性,桩基设计时应根据下表选用适当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对桩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物二级严重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三级不严重次要的建筑物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桩基及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 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对建于砂土、 碎石类土上的桩基,由于其沉降量小,时效不显著,无需进行观测。如设计有特殊要求,按设计要求。8.4.1.3 对于二、三级建筑物可根据设计、勘察要求,确定是否进行沉降观测,原则上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均应进行沉降观测。8.4.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 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基准点要求建立在变形区以外的稳定山区,同大地测量点比较, 要求具有更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