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二章 购置与租赁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第六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 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 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 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