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 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1.5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与规范 :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 :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 ( 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 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17.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