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建筑施工企业深受其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拖延工程价款结算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在多起工程款纠纷案后发现, 工程款结算被拖欠6 个月左右是很正常的, 被拖欠一年二年的比比皆是。这无异于给本已微利的建筑行业雪上加霜, 也给社会不稳定埋下了祸根, 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明确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即“以送审价为准 ”支付工程款的原则, 也就是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期限届满, 发包人就丧失了重新审价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鉴定工程造价的权利,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价款。这条规定被业内称之为雪中送炭,如何适用 “以送审价为准 ”原则,是广大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必修课。一、“以送审价为准 ”结算工程价款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发包人审核完毕后,提出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合同双方如对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没有异议, 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即生效。但在实践中,发包人随意延长审核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制止这种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就会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 即“以送审价为准 ”支付工程款是符合民法原理的,也是科学的。二、适用 “以送审价为准 ”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 1 、合同中要有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 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 因此,适用“以送审价为准 ”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要有约定, 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