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 xxx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与法律规范企业对无形取得与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 2 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第 3 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包括无形资产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 4 条 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企业进展规划,并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避开重复、盲目引进
1.采购申请:请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授权审批权限交由相关部门审批,请购部门需同时提交所需采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等
2.审核: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及企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部、法务部等)对无形资产采购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3.审批:根据企业授权审批权限,相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第 5 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关系
第 3 章 无形资产的验收第 6 条 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认真审核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 7 条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第 8 条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第 9 条 企业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 4 章 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入账处理第 10 条 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