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乌鲁木齐市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管理制度为宗教活动场所营造一个优美的卫生环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各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绿化工作应纳入该场所创建“双五好”活动中,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内应设置一名成员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美化、绿化、硬化布局要符合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布局合理,院落洁净。第三条每周至少对室内外环境卫生进行一次整理,做到院落、林带、草坪洁净,无垃圾、杂物、尘土、杂草、纸屑。墙面保持洁净,无乱涂乱画。殿堂、水房及附属建筑物内地面、墙面、顶棚保持洁净、无灰尘、痰迹、纸屑、苍蝇、臭虫、蟑螂,门窗玻璃洁净、明亮、墙面所挂装饰品布置要合理、美观大方。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要定期对场所室内外进行消毒。公共厕所要保持清洁卫生、常常通风、无异味。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内设有餐厅的,要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做到专人负责,配备消毒设施。餐具在每次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消毒,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疾病。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大型聚会(聚餐)活动,必须提前三天向辖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聚会时间、人数,并请卫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防疫部门监督员现场指导。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卫生防疫、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并按卫生防疫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