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中各部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第1页共16页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1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