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的建设、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疫区,是指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的区域
其建设范围由市(州)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猪伪狂犬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猪囊虫病,牛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鸡新城疫、禽流感、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白痢、鸡白血病、鸡产蛋下降综合症、兔病毒性出血症、鸭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规定动物疫病名录进行调整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头、蹄、绒、骨、角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在无疫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免疫区内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建设、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无疫区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无疫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诊疗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建第1页共10页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无疫区的建设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诊断、防治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定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将控制规定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