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院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机构由两类组成, 第一类为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或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 在本办法中称作 院级科研机构; 第二类为学校二级单位经学院同意设立的科 研机构,在本办法中称作系部级科研机构
“ 第三条 仅院级科研机构可以冠名 XX 学院(XX COLLEGE ”字样
第四条 与政府或企业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 “ 名称可参 照XX — 学院XX 企业 XX 联合讨论” 中心 (XX COLLEGE - ****Company Joint Research Center for ****冠名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条件 第五条 我院设置科研机构基本条件如下:1
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
具有特色的讨论方向、明确的进展规划与目标
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
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 有较大影响,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成员数一般不少于 5 人并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承担课题情况,需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一种:(1 机构成员承担过讨论方向相关的省部级项目至少 一项;(2 机构成员承担过讨论方向相关的厅局级项目至少 两项;(3 机构成员承担过讨论方向相关的 10 万元以上横向 委托项目(有正式合同至少两项
有明确法律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讨论设施条件
设立院级科研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设立系部级 科研机构, 须同时满足 2 、 3 、 4 、 5 项列出的条件
第六条 学院设立科研机构将优先支持在新兴学科、交 叉学科建立新的或跨学科的讨论机构; 优先支持与其他高校、 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共建科研机构
第三章 科研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上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