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连云港市 XX 集团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文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在建项目监理人员管理,法律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考核,是指集团对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监理机构在从事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行为进行综合考评并进行经济处罚和打分,作为对在建工程项目管理、项目评优、监理单位参加集团工程招投标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集团所属各单位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集团总工办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及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监理大纲中明确)
工程中标后(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前)应以任职文件形式对新承接工程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要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签名(任职文件格式见附件1),报集团总工办备案
任职文件名单应与资格预审、投标文件、委托监理合同中载明的人员一致(由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的除外),在后期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时以任职文件名单为准核实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人员调整和变更的,普通监理人员变更需提交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相关变更文件
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提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变更和备案手续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集团总工办,进行变更备案
第六条 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