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制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可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 1987 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 2024 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虽然得到了较大进展,但现行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关键词:医疗事故 鉴定 问题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假如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推断。因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责任确定等问题往往需要依赖专家技术鉴定。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更是处理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可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产生了损害后果,是否构成医疗损害,从而确定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在一定程度上,一套是否完善、公平、合理的技术鉴定制度决定了能否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实践中,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无法缓解医患双方的矛盾、甚至是使矛盾激化,这往往是因患者对技术鉴定程序不信任、对技术鉴定结果不满意引致的。因此,构建和完善公平、合理、有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必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为核心环节。随着医疗实践和社会法律制度的进展,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文简称1987年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进展的需要,遭到社会各界的怀疑和批判。在总结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2002年条例)。与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以第三章整个章节专门规定了事故鉴定制度的内容,具体规定有15条之多,约占条例条文总数的1/4。条例所规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在许多方面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与 1987 年办法的相关规定相比,更具有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但该制度在许多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在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方面仍有缺陷。一、医学会的鉴定仍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