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1 新法提示[2007]9 号 致 各分行、各直属支行,省行各部门 特别提示部门或分行 颁布日期 2 0 0 7 .6 .2 1 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 0 0 7 〕第 2 号 实施日期 2 0 0 7 .8 .1 性质分类 监管规定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辽宁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2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