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第4号公告 鉴于国家已颁布部分火灾报警产品新版国家标准,为保证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现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认证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 经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我委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特则部分依据新版标准的变化作出了适当调整,具体变更见附件。 二、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消防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变更的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执行。 三、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消防产品,证书持有者须在换发证书截止日期(见下表)前,按变更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否则认证机构将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产品名称 换发证书截至日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008 年 4 月 1 日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附件:火灾报警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第9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19 大类132 种扩展为22 大类159 种。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范围,国家认监委编制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随着技术的更新和产品的变化,国家认监委将适时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必要的更新、并逐步进行完善。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解释。 附件: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十八、消防产品 产品种类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产品适用范围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备注 火灾报警产品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 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设备 b. 系统可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组成: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包括各类消防泵、防排烟风机、双电源等控制设备)、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 (包括输入模块、输出模块、输入输出模块和中继模块)、消防电动装置。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07年第 76文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