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 3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 第二章 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 4 -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支持。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主要包括: (一)计价规程,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编制规程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其他专业规范、补充规范; (三)消耗量定额; (四)工期定额; (五)造价指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各参与主体应当将计价标准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计价标准数据库,制定有关数据交换规范。 软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