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 号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征地活动
旧村镇改造用地的征用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用土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地征用工作
各区、镇政府应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前款各种补偿费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 情 况 适时 调 整 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 条 对 征地过程 中 涉 及的合法建筑物、附着物及合理密 度 的青苗应按 照 被征用土地的原 用途 给 予补偿
违 反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 规定的,不予清 点 、查 丈 和补偿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方 式 为货 币 补偿
第七 条 签 订 补偿安置协议的各方 应按 协议约 定支 付 补偿款和交 付 土地、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对被征用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被征用土地单位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第三人的,被征用土地单位应将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费给予第三人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九条 征用土地经批准后,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