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温州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 (含4 米)的基坑,以及深度虽未达到4 米,但存在厚回填土、流砂等复杂地质条件或基坑开挖深度3 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需严加保护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处理、土方开挖、施工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房屋 2 建筑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开展深基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深基坑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测、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深基坑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监测项目
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专项列出深基坑工程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依据
第九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测、监理单位提供基坑开挖深度3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