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
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
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
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
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
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
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
管理性: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