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5篇材料] 关于印发《XX 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 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经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高 XX 县区、文昌湖相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 省节约用水办法》、《XX 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XX 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XX 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 省节约用水办法》、《XX 市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 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水重复利用设施包括循环用水系统、回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中水系统等
第四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年设计取新水量在 3 万立方米以上(含 3 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年设计取水量在 3 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报市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措施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使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项目节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