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社医保缴交比例范文合集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 30 年、女满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 15 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Ⅱ、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政策内支付比例统一为: 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300 元 500 元 700 元 报销比例 98%95%90%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先予支付的费用、超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基数,第二次住院按 20%的比例递减,之后不再递减。 (2)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 6 万元。 (3)参保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按照洪劳社医字[2008]17 号文执行。 (4)三大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XX 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版)、《XX 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 试行版)》。 “三大目录”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 10%。《XX 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 试行版)》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 8%,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 10%。 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其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突发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同时,需在出院后 60 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6)、将部分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将经省级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并充分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洪府厅发[2011]14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