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形式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第1页共7页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以设一名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三十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提请聘任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