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字()第号开平市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开平市卫生局制附表 1-1 填 表 说 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 (1991)第 6 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附表 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附表 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附表 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附表 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7、附表 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8、附表 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 (专业组) 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 14-3 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10、附表 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1、附表 14-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 “职工总数” 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附表 14-4-1 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13、附表 14-4-1 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 ,“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 14-4-1 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14.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