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器材租赁协议要点甲方向乙方租用影视器材设备,并向乙方支付租金。附有器材领取收据。影视器材租赁协议甲方(承租方):联系人:电话:乙方(出租方):联系人:电话:甲方为开展自身影视业务,向乙方租用影视器材,双方本着友好平等的精神订立如下协议,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一、租用器材1. 甲方向乙方租用广播影视器材及其相关附件清单如下(以下简称租用器材):器材名称及型号机号数量价值备注单价/ 天备注:器材是否含有如下配件,请双方予以检查以免遗忘。(1)镜头盖:(2)适配器:(3)音视频线:2. 甲方授权领取器材人员: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二、租用期限1. 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共计天。不足半天(12 小时)的,按半天计费;超过半天(12 小时)的,按一天计费。如实际领取日期与上述日期不一致,应按实际领取日期开始计费。2. 甲方要延长租用期限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如同意顺延,则租金按第一条规定的租金标准相应计算。三、租金与支付1. 总计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 甲方应支付押金为:¥元。3. 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租金与押金共计¥元。4. 甲方归还租用器材且无损坏后,乙方应在内将押金退还甲方。5.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结束后拒不归还的,应按正常租金标准的 %支付器材占用费。6.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开户行:户名:四、附则1. 甲方人员在接收租用器材时,请务必检查所租器材的外观完好程度和功能是否属于正常状态,确认后再行签收。甲方人员的签收即代表认可租赁器材的数量与质量。2. 甲方在租用期间必须保证器材的安全,不得用于违法用途。3. 甲方原因导致租用器材损坏的,甲方应进行维修。有无法维修或丢失等情形的,应按器材第一条约定的器材价值进行赔偿。甲方维修导致不能使用期间,应继续计算与支付租金。4. 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赔偿的,乙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押金不足以赔偿的,甲方仍应赔偿差额。5.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收据本人确认已经于年月日时分领取到约定的租用器材。领取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