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器材租赁协议要点甲方向乙方租用影视器材设备,并向乙方支付租金
附有器材领取收据
影视器材租赁协议甲方(承租方):联系人:电话:乙方(出租方):联系人:电话:甲方为开展自身影视业务,向乙方租用影视器材,双方本着友好平等的精神订立如下协议,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一、租用器材1
甲方向乙方租用广播影视器材及其相关附件清单如下(以下简称租用器材):器材名称及型号机号数量价值备注单价/ 天备注:器材是否含有如下配件,请双方予以检查以免遗忘
(1)镜头盖:(2)适配器:(3)音视频线:2
甲方授权领取器材人员: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二、租用期限1
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共计天
不足半天(12 小时)的,按半天计费;超过半天(12 小时)的,按一天计费
如实际领取日期与上述日期不一致,应按实际领取日期开始计费
甲方要延长租用期限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如同意顺延,则租金按第一条规定的租金标准相应计算
三、租金与支付1
总计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甲方应支付押金为:¥元
甲方应于租赁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租金与押金共计¥元
甲方归还租用器材且无损坏后,乙方应在内将押金退还甲方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结束后拒不归还的,应按正常租金标准的 %支付器材占用费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开户行:户名:四、附则1
甲方人员在接收租用器材时,请务必检查所租器材的外观完好程度和功能是否属于正常状态,确认后再行签收
甲方人员的签收即代表认可租赁器材的数量与质量
甲方在租用期间必须保证器材的安全,不得用于违法用途
甲方原因导致租用器材损坏的,甲方应进行维修
有无法维修或丢失等情形的,应按器材第一条约定的器材价值进行赔偿
甲方维修导致不能使用期间,应继续计算与支付租金
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赔偿的,乙方有权从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