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第一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为选好县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XX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选举办法。一、本次会议选举县人大代表候选人2名,差额1名。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并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不得随意更改委托人的意志。三、选举时选民要亲自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投票。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参选。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四、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要办理好委托投票手续。被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受委托代他人投票的不得超过3张。五、投票选举前,选区应认真清点参选人数,当众宣布清点人数结果,并按选民小组将选票发给选民。选民凭选民证(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参选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六、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加封。主持人宣布投票后,监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先行-1人签字后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十三、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当选代表名第1页共9页额时,以得票多得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得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举的1/3.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报县选举委员会,由县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有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报县级人大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十五、本办法由选区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县选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二月日第二篇:xx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xxx第十五届人大代表xxx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人表大会选举法》和《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一、xxx第十五届xxx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为20XX年6月22日,时间一天。二、各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对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因公不能离开职守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而无法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就选。流动票箱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设有1名监票人员。流动票箱选票应当和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票同时开箱,一并计票。三、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各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乡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四、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认可,第2页共9页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1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投票结束后,缺席的选民不能再行投票。五、各选区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