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劳 动 合 同 书(执业律师参照适用版)二〇一二年三月制订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甲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 :(姓名)性别:男/女身份证/护照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邮政编码:所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 无固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 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
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一)仲裁机构所在地;(二)人民法院所在地;(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
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