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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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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与思考一. 立法目的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三. 我认为重要的几条法规有:第三条对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第四章事故处理的 3 条法律条款第十九条关于事故调查中,对于不同的事故类型由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对于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的总体概述说明。四. 部分处罚标准与情形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五. 该法缺陷之我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即使经过了多少人的共同努力,通过多少次会议才能通过,它依旧有它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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